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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的国际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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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誉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其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商誉不应被摊销,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变化,是对商誉会计本质属性的回归。这为我国制定商誉会计处理规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商誉会计;不摊销;商誉本质属性;商誉特点 一、引言 2001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SFAS141)对原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APB16)进行了修订,其中一点,是确定并购商誉不再摊销,只做减值测试[1].紧随其后,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第一阶段讨论中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2](P69)。2004年3月,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发布)和《解释公告第22号———企业合并:初始报告的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规定: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对被购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同时确认商誉,商誉随后进行减值测试而非摊销”[3](P89)。至此,代表国际上会计准则潮流的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将商誉由原来的按期摊销改为不摊销。虽然有人认为美国准则的变化,是美国工商界和FASB斗争的结果,体现了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4](P31),而国际准则的变化则是为实现和美国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但是,从商誉本质出发进行研究,可以看出,这种变化未尝不是对商誉本质的一种回归。我国在拟定企业合并准则中,必然要涉及到并购商誉问题,国际上商誉会计的变化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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