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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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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时,应按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如下:设立”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同时在其下面设”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会计科目。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例1.乙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取得黄河公司捐赠的现金180000元. 乙公司2004年12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80000 贷: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80000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过程中支付或支付的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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