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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会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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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基本职能之一的会计监督,一直是会计学界关注的热点。从20世纪80年代的会计是否具有监督职能大讨论,到将会计监督作为一章写入《会计法》,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会计人员委派制,都说明了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人们的关心程度。本文就会计监督的性质、功能等问题谈些个人认识。 一、会计监督职能的性质 会计监督是一项经济权利,而不是其他权利,其判断的标志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权利应当有法律或法规作为保障,《会计法》第四章第27条至第35条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把其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另外,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5条也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二)经济权利应能够带来或体现经济利益,通过会计监督可以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与完整。通过会计监督能够防止企业不合理、不合法的各种经济行为,从而节约资金。 (三)会计监督作为经济权利应具有排他的力量,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本人认为,会计监督的排他权力表现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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