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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公允不可以定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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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针对国内72家证券业特许会计师事务所信任度开展排名研究的过程中,还是在该排名受到中注协措词强硬的谴责之后,以至在由此引发的一场关于审计信任度的网上论战当中,我们与执业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始终围绕着一个看似简单却十分基础的专业问题。我们一再被诘问,什么叫做“公允”?言外之意,似乎“公允”在会计上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尺度和一个无法准确定义的概念。 本文并不想为我们是否专业而申辩,倒是希望借此机会宣泄以下我们对“公允”二字的理解。 严格地讲,“公允”是一个衡平法概念(英文为“Justice”,是一个比“Fare” 更准确的译法),用来定义一种状态,这一状态可以满足既是平等的又是公正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公允可以被定义为更便于中国人理解的不偏不倚。当它被引入经济学后,又被赋予“不受忌妒”的涵义。降落到会计的层面,“公允”丝毫没有改变它平等而公正、不偏不倚以及不受忌妒的本意。 作为受托人责任的会计公允 国内会计界曾围绕会计的基本功用是反映还是监督而划分成南北两派。就本意而言,会计是一项责任,确切地说是受托人责任(Trustee Duties)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司受托人(指由董事、监事、高级经理构成的公司管理当局或Top Management)控制着原本是公众股东的财产,因此,受托人有义务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或通常意义上的公司业绩定期披露给全体股东。由此引出的会计功用无疑是反映。不过,如果受托人并不是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践者,而是将自身利益或个别股东(通常是控制性股东)利益凌驾于公众股东利益之上,那么,由受托人担当的会计责任就可能不足以不偏不倚地反映公司业绩,进而损害股东或除控制性股东之外的公众股东利益,并构成违反信托。于是,在会计的反映功用之前,必须冠以“公允”二字,否则,会计就不再是一项受托人责任,而变成了受托人侵犯股东或广大公众股东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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