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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整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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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问题的提出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是定位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下的专业核算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于2003年10月28日发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这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原理。而对信托业务,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专门的核算办法,只有财政部于2003年11月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的阐述,拟出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也是定位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下的专业核算办法,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由《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章“证券投资基金”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则由第14章“信托业务”规定,而这两章内容,差异很大,这就意味着同是信托性质的业务将遵循不同的会计规则。笔者不由困惑,二者是否存在遵循基本一致会计规范的理论基础?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产生了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能否有效整合、如何整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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