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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国际化和国家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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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这个”通用的商业语言“,同其他任何语言一样,同样需要通用的语言法则(语法),即国际会计惯例,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市场经济下,特别是入世以后,我国会计同样应当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应当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即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异 1.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个组织是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美国等9个国家的16个主要会计职业团体经协议于1973年6月在伦敦发起成立的。现在已发展到拥有来自80多个国家专业会计组织的100多个会员。到1990年底,共发布了#‘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国家机构,其成员也不是各国政府。因此,它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契约性”和“倡议性”,没有约束力,不像主权国家发布的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 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国家法律作支撑的民间会计组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这种由民间会计组织制定会计准则的做法就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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