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探
|
| |
近几年,我国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经占了企业支出的较大份额。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致使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不尽规范,对此类信息的披露也不够充分。本文就此提出问题,并试作探讨。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 研究与开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项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固定资产。在论及固定资产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的研发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固定资产,比如研究开发、建造一台先进设备,研发时发生的所有费用也都应记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更值得讨论的是开发是为了获得某项无形资产的情形,因此,以下将问题的重心放到讨论这类研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上。 首先,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会计规范进行比较。从国际上看,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不外乎三种情况: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地资本化。很多学者都对这三种情况的确认条件、方法及其优缺点做了表述,此处不再赘述,只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情况做一个综合的介绍。 其次,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如何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进行限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规范,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全部采用费用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这既说明了我国对研发费用采取了“谨慎性”原则,又充分体现了税收和会计政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鼓励。但是,在某些行业,采用费用化明显可能导致企业借此来规避税收。例如,软件行业,其制造成本并不大,其最主要的支出就是研发费用,如果对行业的研发费用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则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被低估。“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做法,在继续要求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允许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冯淑萍,2000年)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