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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控制及其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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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做出报告。财政部最近也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文件将对单位内部控制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一、内部控制的定义 我国在独立审计准则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组成。 1963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审计程序第23号文件中,首次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1994年《内部控制结构》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这样一个整体系统,由管理者建立的,旨在以一种有序的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司的业务,确保其与管理政策和规章的一致,保护资产,尽量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COSO委员会1992年提出并于1994年修改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描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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