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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制订工作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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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目前又已完成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等3个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的初稿及一审、二审工作,并开始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预算、担保等多个控制项目的前期研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和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顺利开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意义 1.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客观要求。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4个“应当明确”尽管在字面上没有出现内部控制的提法,但其所规定的职责分离、授权批准、相互制约、监督检查等制度却体现了内部控制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内部控制的基本理念。同时,《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指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会计法》为推进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落实到位也必将促进《会计法》的贯彻执行。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在推动内部控制建设中自然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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