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生物资产计量模式选择的思考
|
| |
在最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我国提出了生物资产的概念,并对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用历史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计量。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是一个在国内消费和出口创收方面对农业依赖性都很强的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加强,我国急待有一个统一且符合国际化要求的规则体系来规范我们的企业农业经济活动的会计行为,以便使我国的企业能够顺利走向国际。如我国对外投资的农业企业需要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又如国内的农业企业要吸引外资也需要对外提供会计报表,这都要求我国的准则体系要对生物资产这一块有个明确的规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2001年1月发布了《IAS41——农业》来规范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在这个时候提出生物资产这一概念,并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的形式规范了企业农业项目的会计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生物资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活的动物或植物的概念完全相同。而我国会计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并分别就三大类生物资产的定义、包含内容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规范。其中有特色的是我国将公益性生物资产也纳入了生物资产的范畴,并将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为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之所以将公益性生物资产也界定为生物资产的一类是因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满足生物资产确认的条件。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