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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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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弊端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到税盾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存在严重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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