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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行业有关增值税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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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凡是生产粘土实心砖、瓦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砖瓦企业,一律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砖瓦行业一直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该行业会计对如何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金,正确处理应交税金中的增值税科目还处于学习摸索阶段;加上该行业以预收帐款而不是以实现销售收入作为计提销项税金的依据,这个特殊情况增加了处理增值税有关科目的难度,笔者在工作中鲜见有正确处理的对象,如果不及时对该行业会计辅导,就会对我们的税务管理带来预想不到的困难。下面笔者根据有关增值税业务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对该行业可能涉及到的应交税金中的增值税科目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般销项税金方面的核算 一、 收到预收帐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预收帐款 在收到预收帐款时要计提销项税金,可以设立一个过渡科目对销项税金进行核算,这个科目我们可以在其他应收款中设一个二级科目销项税金,他的借方表示收到预收帐款但未实现销售预提销项税金,贷方表示实现销售结转销项税金,余额在贷方,表示预收帐款中尚未实现的销售所预提的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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