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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会计责任 加强信息披露 推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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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论文设计】一两年内可借鉴的措施(一)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会计责任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附有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的承诺函。若因不当行为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应偿还公司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的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以及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有更严重违规情节者,还将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见本文后述)。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一向强调全体董事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责任,规定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当公司违反这一点时,本会也一直严格依法对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做出处罚。另一方面,我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规定,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明确了其应负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在案件查处时,也处罚了以上有责任的人员,但并没要求他们事先公开做出承诺。为增强以上人员的责任意识,加深全社会对这些人责任的了解,建议在修改有关披露规则时,增加以上人员公开承诺的内容。至于是否要借鉴美国的规定,没收相关责任人的收益,还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及监管实践进行研究。 (二)加强对公司与其管理层及主要股东的经济行为及其披露的监管针对美国上市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提高了公司与管理层及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要求,包括公司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权益证券交易情况,重大的未合并实体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财务主管的道德守则、公司向高管人员贷款或担保情况等。除披露要求外,美国国会、美国证监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还对公司行为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等。 我国大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任命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与美国差异相当大,但大股东和高管人员侵犯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及程度却有相同和相似之事。针对我国在这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近几年本会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有些与上述美国正采取的措施是相同的,有些却不尽相同。我们应关注美国及其他国家暴露出来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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