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内地与香港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 | 财务会计论文由于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财务会计论文规定不同,而根据同一套原始资料向双方股东提供的财务会计论文财务信息也不同,必然导致双方股东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的不同,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误解。本文拟对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以下比较分析。 一、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比较 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存货计量、营业税金计提依据以及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内地会计准则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更侧重于收益确认的稳健性,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 1.收入确认 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只有当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预售业务中,无论是否向购买者收齐全额房款,均只能作为预收房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只有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才能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结转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已售房产物业的销售成本和应缴纳的税金。 按照香港会计准则,出售待售及待用于拆迁的物业收入于买卖协议达成时确认。发展完成前,预售发展中物业收入于签订买卖协议至发展完成时的期间,按迄今的发展成本占估计发展成本总额比例,即完工比例每期进行确认。每期可以是每月、每年,也可以是每季度。具体计算步骤为:①按照项目开工至今的累计投入和项目的预算总成本计算项目的完工比例,完工比例=项目累计成本额÷项目总预算;②按照完工比例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收入;预算单位成本=预算总成本÷预算可销售面积;营业成本=累计销售面积×预算单位成本×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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