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托业面临的主要会计问题及对策
| | 会计论文 评职论文一、当前信托业面临的会计论文 评职论文主要会计问题 1、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会计论文 评职论文资产终止确认问题。 除资金信托计划外,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经常会遇到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如果以一般的有实物形态的财产为信托标的物则其终止确认应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的确认标准。其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的评价也比较容易。但当委托人以金融资产设立信托时,特别是金融机构以贷款为信托标的物,则其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的评价就比较复杂。而如何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报酬以及控制权是否转移出去是国际会计界研究的难题。因为在信托业务中,金融资产的转移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销售形式,不但变化多端,更使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不明确,或者有所保留,譬如委托人对信托资产提供全额、、差额或部分担保;或委托人持有信托资产的次级受益权凭证。表现在会计上,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就比较复杂。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40号中,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为对该金融资产失去控制。但存在置换、回购或持有金融资产受益权的情况除外,譬如存在该金融资产回购或回购期权的条款,则应认定为担保融资,而非真实销售。这种方法也被称为“金融合成法”。在这种方法下,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就比较宽松。但另一方面,“金融合成法”忽视了对风险和报酬的原则判断,特别是存在担保或追索权情况下,容易使企业钻具体会计准则的空子,通过大量同质交易使委托人实际承担了金融资产的全部信用风险却仍将资产转出表外。因此,在美国等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国家里,金融合成法和公允价值的使用也并非十全十美。比较典型的就是“安然”事件。“安然”公司大肆利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导致“安然”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39号(IAS39)对金融资产的转让采用了较为严格的会计标准。其规定对资产风险和报酬转让的评价应优先于对金融资产控制权转让的评价。也即当委托人存在实质担保或持有的次级受益权承担了金融资产的全部信用风险时,委托人应将信托做为一项融资处理。可见,IAS39的规定更加审慎和可行。我国应根据国情充分借鉴IAS39的准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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