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日利润分配的比较
| | 国际会计论文 利润分配的国际会计论文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国际会计论文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还关系到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利润分配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亏损弥补和净利润分配两个方面比较中日两国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以期从会计信息交流角度来推进中日的正常经济合作;同时,日本的利润分配方法对我国也不无借鉴之处。 一、亏损弥补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弥补期间为五年。二是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用以后年度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但应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把净损失从损益帐户转入未处理损失帐户,有从上年度结转下来利润的,将本期净损失与结转利润相抵后的余额作为未处理损失。对当期未处理损失的弥补顺序依次为:损失填补积累→用途未定积累→特定用途积累→利润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盈余公积)→资本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资本公积)。如果还有未能填补时,作为结转损失处理,用以后的净利润或者从债权人处取得债务免除收益来填补。 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这种处理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法的刚性。而我国则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轻亏损企业的负担,这种规定既使国家税法的刚性打了折扣,又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弹性空间。笔者认为日本会计的处理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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