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签订建安合同,研究相关会计税收规定差异
| | 预算会计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预算会计论文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预算会计论文协议。与之相关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规定与营业税相关法规的差异 一、会计规定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了3种合同收入确认时间: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为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 2.合同完工当期。对于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费用和利润;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都收讫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证。 二、税法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通常是指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文件。 1.实行合同完成后二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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