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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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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科论文】关键字:固定资产 准则 比较 分析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随新会计准则体系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新《固定资产准则》),该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下称原《固定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近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与原《固定资产准则》及相关规定比较,新《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定义、初始计量、后续支出、减值及处置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本文拟就以上变化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解析。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变动 新《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中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限制,突破了原“固定资产”定义中的“明界”标准,更加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实务当中,企业可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需对弃置费用进行考虑 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这是新《固定资产准则》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也即,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及预计的弃置费用折现值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解释,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义务通常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一般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处理,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弃置费用。 这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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