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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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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论文】经过几年的酝酿和准备,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于2000年7月14日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6日之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意向书,同时,上海市的8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当场签订了保险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从而使他们成为我国大陆首批投保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连串振奋人心的消息意味着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脸,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律师、医师、药剂师、设计师、经纪人等专业从业人员。国际上的职业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飞速发展。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继1999年初推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来的又一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它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同一份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当会计师事务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的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或直接向该当事人 (又称 \"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2.保障对象:与被保险会计师事务所签有审计业务协议,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即利害关系人。 3.保险责任: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代表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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