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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联合经营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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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免费毕业论文】【摘要】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该准则从矿区权益、油气勘探、油气开发、油气生产、披露几个方面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矿区联合经营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 联合经营;会计核算;合伙企业 一、矿区联合经营概述 (一)矿区联合经营的内涵 矿区联合经营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从事矿产资源采掘的企业将资本、知识和技术集合在一个经营区域内,在这个共同拥有的区域内从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因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大量的投资,但是这种投资带来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也有可能发现了探明储量,但不具有经济可开采价值,还有可能找不到任何矿藏,而巨大的成本与风险往往单靠一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承担的,所以就会有多个从事采掘业的企业联合各自的资本、知识与技术,来共同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形成共担成本与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在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联合经营中通常采取的联合经营形式有:租出、结转权益、产量分成合同以及合并一体。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实质 矿区联合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权益的联合体,往往由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双方提供某种形式的资产,或者一方提供资产、另一方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然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是这种联合体又不同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合作各方之间是按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并不是一种投资合作的关系。由于联合体不能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这个联合体通常是多个企业对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所以也不能形成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总之,这个联合体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三)矿区联合经营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矿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特性看起来似乎与合伙企业有点相似,但实质上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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