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与分析
| | 《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成本会计论文会计核算,保护投资者、他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成本会计论文权益;而税法是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两者的目的不同,故两者对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确认和计量口径亦不完全相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探之间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一两类差异分析如下。 准确核算税前会计利润是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条件。同时,认真分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是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永久性差异 永欠佳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即它产生于本期并影响本期会计利润的调整,但不影响以后各期。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入处理。 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投资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还有企业投资于联营单位,分回的已纳税利润,若联营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且能提供完税证明,税法规定企业不再补征所得税,但会计核算上是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部分。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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