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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的双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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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论文总结】在实行总会计师制的基础上,我国又是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在诸多方面都有区别,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以轨运行的机制。 二者的区别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形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着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不顾所有者利益的倾向,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而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 (二)工作职责范围不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其职责权限界定在监督,即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和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与经营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具体分析主要有: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活动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审查和评价财务处理程序的完整性及正确性;业务处理程序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与完整;资产的安全性与使用的有效性;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检查与揭发各种上弊端及厂家效对策。而总会计师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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