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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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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论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会计监督约束机制,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市政府关于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区财政局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一种制度。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会计委派的管理部门,下设会计管理中心,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委派和后续管理。 第四条、会计委派形式包括:集中核算、委派会计等形式。区财政局根据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委派方式。 实行集中核算的,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设立会计和出纳,在会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受派单位(含其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再设立会计和出纳,只设报帐员,负责与会计管理中心的日常联系并办理有关事项。 实行委派会计的,由会计管理中心指派会计人员到受派单位担任会计,负责会计核算和指导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受派单位只设出纳,不再另设会计,其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是否设立会计和出纳,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电算化等现代管理知识。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财政、会计、审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专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原有会计人员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从本区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遴选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被委派会计人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外,还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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