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
| |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公认会计师协会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二是由会计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披露;三是公司自愿披露。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会计论文 小论文下载迅猛发展和新经济形式的会计论文 小论文下载出现,使得政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法律的规范上存在的滞后现象日益凸显。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是针对某事项所进行的披露,信息量十分有限;公司自己披露的会计信息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存在片面性、倾向性甚至欺骗性。 由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及投资贸易的发展都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加大了商品生产和贸易、投资的风险,使贸易和投资的效应很难加以计算。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及其形式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基本标准和惯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履行我国对世贸组织的义务。 一、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与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依据。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实施细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理解程度;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透明度原则作为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之一,体现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贯穿于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之中。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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