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给“营业外支出”把脉
|
|
【电大会计本科论文】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会计制度和税法对营业外支出的规定差异是较大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搞不清楚相关规定导致企业被处罚,所以熟悉并掌握这个账户很重要。 首先要确认好财产盘亏和毁损事项。会计上规定:(1)存货的盘亏和毁损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2)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因此,财务人员要注意企业盘亏和毁损的真实性,转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经税务机关批准等。笔者在一次税务稽查时,发现某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时,转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特别大。经进一步核实,原来该单位把店面房以明显低于同类市场的评估价转让给内部职工,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且转让价与评估价的差额未进行纳税调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再如,笔者在审批财产损失时,发现某单位上报的一台2003年11月购入复印机,保修期限都没到,就要求在2004年9月份报废清理。经进一步了解核实,原来该单位想通过营业外支出人为调节利润,显然要求报损的损失是不真实的。 第二要理清各项罚款、滞纳金、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捐赠支出都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反映。但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633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