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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的若干问题

   摘 要:此文阐述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一、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代理人
       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代理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精确的说法,应当名之曰:主办单位,夫“主办”者,乃是主持操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些具体事务之谓者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建设单位,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代理人——监理单位!无论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现实的行业状况,也无论高深莫测的委托——代理理论还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在委托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代理人会切切实实负责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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