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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立法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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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历经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制度和主要交易方式。由于旧的体制的功能与惯性尚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未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就此主要从招投标立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1、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出现的问题 1.1 法律规范之间的不统一 招标投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广义则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规章以上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目前全国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达400多件,再加上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数量就更多。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或冲突的现象比较严重。据2002年有关部门对322件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共有1100多处[1].招投标制度不统一问题,给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监督机关在遵守和适用招投标法过程中带来困惑。例如在招标公告发布方面,《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而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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