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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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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工程分包已成为总承包商寻求专业协作和转移风险的首选。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鲁布革工程,在形成我国建筑业改革“冲击波”的轰动效应中,给日本大成公司作分包的我水电十四局可谓功不可没;中建总公司作为海尔集团在美国设厂的总承包商,选用了100多家专业分包商和供货商,为当地公司创造了数百个就业机会,因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德黑兰地铁工程,倘若没有200余家设计、制造和施工分包商参与,中信公司就难以一举成功。 中国加入WTO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建筑行业已和其他几个行业一起,率先对外企敞开了大门。此时探索并创新我国工程分包制度,显得尤为急切和必要。本期适时刊发此篇年终特稿,意在引起业内的应有重视,且在WTO的原则下实现与狼共舞的双赢局面。———编者 建筑工程现状 纵观我国工程分包市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建筑市场相比,颇显问题多多,差距甚远。 法律滞后执法不严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如《建筑法》、《招标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就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的发展,而且与WTO以后我国市场需求相悖。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范例实践证明:某些重大与复杂项目即使采用工程总承包中任何一种发包模式,其中必然涉及电梯、空调、消防、幕墙、装饰、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因此实施从设计、采购、安装直至施工的专业协作是必要的。如香港特区的建筑工程一般采用“分判制”,一个建筑工地的分包商至少有30家以上,多的时候有100多个分包商。由此可见,分包非但不可避免,而且往往要经过“二判”、“三判”方可到位。此外,执法不严问题依然存在。多年来,惩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收效甚微;更有綦江彩虹桥的转包行为,在法律责任面前竟毫发无损而导致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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