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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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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筑施工论文】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需要对这种方法是否可以实施、是否应当推行、在什么范围内推行、如何进行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客观、认真的分析和评估,这不仅是推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每一个从事该行业工作的人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理由之一: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同时,作为一种评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应当全面、完整地理解和运用。 《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既是对国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先进经验的借鉴,也是对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二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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