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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摘要] 近些年来,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不规范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的发布虚假广告,有的设置定金圈套,有的一房二卖,有的甚至房屋面积严重缩水或者存在着质量隐患。这些问题困扰着购房者,也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据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商品房买卖纠纷已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商品房具有商品的性质,也可以纳入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的范畴,可以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但是,商品房本身作为一种金额相当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定“一刀切”的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正因如此,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品房的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在5种情形下,购房者可以请求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该笔被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曾有过一番争论,最终在《审理商品房的解释》中确定了该项原则,无疑为商品房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因开发商恶意违约或欺诈行为而请求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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