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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金融政策透视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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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是首尾一贯、相互衔接的。房地产政策着眼于房地产业的长远利益,以规范为主调。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相比显得相对滞后,必须加快建立完整规范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建设,积极缓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一、近年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具有一贯性 去年以来业界对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议论较多,认为该文件是对房地产开发紧急刹车。其实121号文仅是重申和细化了2001年195号文的主要内容,近几年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具有较强的一贯性。 2001年的195号文划定了我国房地产金融的模式,就是银行资金对房地产开发仅起助推作用,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主要资金来源。该文件对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划定了三条途径:一是开发商以自有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银行可向其发放开发贷款,但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0%;二是在施工项目靠近结尾阶段,即多层住宅主体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2/3时商业银行可向个人发放购房按揭贷款,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房价的80%;三是商业银行可向房地产公司发放少量的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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