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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减值会计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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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进行多方面的经济交流活动,更是需要首先在会计准则上国际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针对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即是基于新旧准则有关资产减值的对比来说明在利用新准则过程中,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难题。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新准则限定了本准则资产内容 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新准则第二条)。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2.扩大适用范围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明确“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准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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