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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中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上划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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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是农村用电"两改一同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县子公司"三级法人治理的重要措施,是巩固农村电网改造成果,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根本保证。国务院[1999]2号文件指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能否"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能否调动电力企业、地方政府、产权所有者的积极性是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根据已完成公司制改组的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经验,由于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上划,产权界定不清、关系不顺,而引发的矛盾日显突出,值得商榷。 乡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即农村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主要由农民集资兴建。自60年代农村大办电力以来,经过四十年来的建设发展,农村电网已遍及全国农村,农户通电率达96%以上,乡及乡以下农村用电量占全社会总用电量21%以上,为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业丰收;改善农民生活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农村电力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造成先天不足,农民又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如70年代普及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低压电网整改,80年代进行高压配电网整改和标准化达标建设,90年代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特别是在整顿农村电价治理"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中,为加速农村电网整改、降低线损、减轻农民电费负担,有些地方乡村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整改,促进了农村电网健康水平的提高,这次国家又投入1900亿元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必将使农村电网装备上一个新台阶。为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关系,规范农村用电秩序,开拓电力市场,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2号文件规定"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宏观考虑是正确、可行的,但从微观考虑存在许多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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