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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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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职能移交引起供电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最明显莫过于查处反窃电工作。以前是供电企业自己具有行政执法权,完全可以依法行政,进行反窃电工作;而现在没有行政执法权,在查处反窃电的过程中步履维艰,一不小心就会引来不必要的诉讼。巨大的反差要求供电企业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否则引来的将不单是法律诉讼的麻烦,更会影响到企业正常工作的进行。某县发生的供电企业正常查处窃电工作因遭遇不法客商而导致反被诉讼索赔,致使案件长达近两年时间未能解决,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供电企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反窃电,它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但由于我们处在经济转型期,改革相对超前,立法相对滞后,在相关法律不配套、电力行政职能已经移交的情况下,我们开展反窃电工作已经有些力不从心。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定位是什么?怎样才能正常查处窃电而又不会被告上法庭?查处偷窃电工作中应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供电企业在查处偷窃电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随着电力企业行政执法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经变成纯粹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的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或15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查处反窃电工作的主体不是电力企业,而是电力管理部门。在供电企业移交行政执法权的时候,一些地方曾设想委托或授权供电企业执法。笔者认为,供电企业既不具备被委托的条件,也不可能被授权执法,其主体资格只能是一个民事主体。供电企业与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但应注意的是,我们经常用预先拟定好条款的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格式合同,在有关条款发生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律规定必须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因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在拟定条款时,必须对一些条款进行充分的解释。),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是受法律充分保护的。这也决定了供电企业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去进行反窃电工作,在抓住盗窃电能的用户时,只能以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违反合同为名进行追缴违约金,追回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则可报请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盗窃电能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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