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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管理方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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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部设备缺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引入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的保证体系,激励检修人员自主消缺,推动班组内部管理,进而确保机组和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总则 1.1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巡查,及时发现缺陷,努力创造条件消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1.2凡威胁安全生产、影响经济运行、文明生产等的设备或系统异常情况均属本规定定义的缺陷范畴。 1.3本规定适用于检修部,以班组为管理考核的基本单位。 1.4 考核采取计分奖罚制,分基本分、附加分,其它奖罚项。最终得分和其它奖罚项由消缺考核组核定。 2.缺陷处理原则与及时消缺 2.1设备缺陷是指运行中(包括备用中)的发电设备与相关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不完备状态而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所呈现的异常情况。设备缺陷分类按照厂部颁发的《设备缺陷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9日)执行。 2.2处理原则 2.2.1对于一般缺陷,要及时消除,最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即使夜间发现也应立即组织消除;对重大(一类)缺陷,由于其危害大,要抓住时机消除。确需停机消缺的,应先向厂部申请,同时制定消缺方案、作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一次停机消除缺陷;在未获批准停机之前,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机组安全运行,同时派专人负责监护,并及时报告情况;当缺陷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时,应由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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