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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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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到长江流域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危机和立法现状谈起,阐述了制定《长江法》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初步建构了其体系,从管理体制、水权交易、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 :流域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权交易,《长江法》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已经出现了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制定《长江法》,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马骧聪先生曾撰文呼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对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1999年末,《半月谈》等多家新闻刊物先后登载了“全国人大正酝酿制订《长江法》、《黄河法》,以保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的消息。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一、 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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