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不务一体休管理是水利发展的必由之路,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新水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水工作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 关键词:贯彻执行 水法 水资源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多龙管水”,缺乏一个统管全国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使水资源管理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1988年,新中国第一部水法的颁布,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取水许可制度等多项水管理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水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执法队伍,使我国水资源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由于当时受立法环境的限制以及认识上的局限性,原水法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是有缺陷的,在执行中又有不同的理解,矛盾层出不穷,各方面反映强烈。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水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指出:“水资源是宜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不宜分部门管理。必须按照流域进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鉴于目前我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必须尽快改变水资源分割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了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有关部门过去承担的部分水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这些意见和规定,为修改水法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改革水管理体制是现代水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这次修改水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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