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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权与占用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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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电防汛论文】摘要:在一些国家,水权在水的使用和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河岸权与占用权是水权的两种主要形式,用于界定地面水的权属,它们来自不同的法律体系,产生于不同的时代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内涵。 关键词:河岸权 占用权 河岸权 河岸权的原则来自法国的民法。19世纪初,英格兰法庭将该原则纳入其普通法。随之,受英格兰影响颇深的美国司法制度也接受了这一原则。西班牙人也曾将一些河岸权的形式引入墨西哥。 河岸权与土地密切相关,其原则是临近某条河流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该河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天然径流。河岸权的所有者在两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上游地区抽取其拥有的水量或向其所属地区排泄洪水。换言之,禁止上游地区大幅度增减河流水量,致使下游地区受到不利影响。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河岸权的缺陷是没有向其所有者提供消耗性用水的权利,例如灌溉。因之,人们后来对河岸权的用水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容许其所有者提取“合理数量的水”用于发展经济。在水资源丰富地区,河岸权所有者可以尽其所用;而在资源短缺地区,则应以公平的原则在全体河岸权所有者之间分配水量。然而在实际中,上游的河岸权所有者总是能够尽享河流之美,即满足生活用水又满足花园浇灌。在当时,这种用水方式被认为是“自然的”和“普通的”,而农田灌溉则被认为是“人工的”和“特殊的”。裁决用水的合理性是依据面积、土地特性、用水的重要性以及是否会伤害下游地区等因素。在河岸权所有者之间不存在优先问题,全部河岸权所有者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河岸权所有者无权损害其他河岸权所有者的利益。当河岸权转移时,新的河岸权所有者承袭全部前者的权利和义务。 从本质上看,河岸权隶属于土地,与用水无关。河岸权会因为上游的滥用水而丧失殆尽,它实际上仅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利,在法律上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理论上讲,如果出售土地所有权,则附着于土地的河岸权将自动转移到新的土地所有者。但如果将土地分块出售呢?按河岸权的原则,不靠近河岸的土地将失去河岸权,为保住河岸权,就需要特殊的考虑到水权转让的土地转让规定,使得本已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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