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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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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文化遗产的多价值性是其相关的利益结构与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因。它的存在价值、潜在经济价值与短期直接开发价值分别对应于全社会成员,区域内人民和商业公司这三个利益集团。国家公园制度在中国的蜕变的实质,是少数人的利益,通过破坏自然文化遗产地的存在价值和潜在经济价值而侵害多数人的利益。 关键词:价值 利益 国家公园 1 自然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利益结构 1.1 三种价值对应着三种利益 自然文化遗产的独一无二和非人工再造性[1]决定了它的社会地位,即有关它的价值与利益结构。与一般资源,同时也与许多公共物品不同的是:自然文化遗产对人类有一种经济价值所不能涵盖的意义。这就是被有些学者称为存在价值的非经济价值,我们称之为V1[2]。至于其经济价值,为了适应研究目的,我曾将它又分为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短期的直接经济价值,分别称为V2和V3。典型的V2是自然文化遗产为它所在地或周边地区的居民带来的可持续的旅游经济收入。典型的V3是从景区在短期内直接开发获取的经济收入,如缆车卖票或砍伐植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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