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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制度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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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制度安排约束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国家为此目的设定的总体战略,由此我国林业初始被安排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两种产权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实质上是国家对林业行业产权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赋予了林业经济主体产权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林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自然衍生出来。 关键词:制度工业化 林业租金 排他性 可交易性 制度的重要性正在被经济学家们广泛认同,制度与组织的互动是解释经济社会历史演进的最重要原因。经济学已有的讨论是,在通常情况下,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制度效率是不理想的。在制度安排和保护的舞台上,国家及其代理人是“白马王子”。租金最大化是国家进行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本文则认为,国家,尤其是集权体制下的国家,为了获得租金,常常由精英集团——集权的上层设计一些总体战略,而产权制度的安排首先是从属于这些总体战略的。这些产权安排自身是低效率的,但符合总体的战略决策。在考察经济社会中一个行业的产权变迁时,其它行业的产权变迁和经济整体的市场化程度也许是理解该行业产权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要素的市场化实际上意味着要素主体更大的退出权,而这种退出权意味着就我们所考察的行业而言,更多的权属能够退出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这意味着该行业租耗的减少和社会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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