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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蒙古牧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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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蒙古是当时国内的主要牧业经济区。当然,这是一个为使用而生产的自然经济区域。但同时又是一个为买卖而生产的区域,这就产生了商品经济①。市场源于社会分工,牧区生产的特点自然会引起广泛的商品交换,并对国内市场的形成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随着蒙古牧业经济的发展和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扩大,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清代蒙古牧区市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 清代的蒙古牧区市场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而形成的。首先,清政府推行怀柔方针,在经济上实行比前朝松弛的政策,比较有利于这一区域市场的形成。我国北部历来是游牧民族出没,繁聚之地。自秦汉以来,中原地区的汉族政权对北方游牧民族在政治上、军事上无不严加防范。明朝立国后,尤为如此。而且在经济上也只是实行“浮往薄来”的贡市贸易政策。加之明中叶以来,皇帝多不视朝,宦官擅权,边吏利用马市各饱私囊,限制贡市人数,致使蒙古地区人民“焚无食,釜无市”,怀怨殊深,纷纷入塞骚扰,边境日无宁时。入清后则不同于明朝,清朝统治者始终把同娴于骑射的蒙古各部结盟视为不可动摇的国策。清朝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对蒙古贵族宠以高爵,在宗教上尊崇蒙古人信奉的黄教,在感情上,除通婚联姻外,而且在经济上采取了比较重视和扶持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扩大边市贸易和允许内地商人到蒙古牧区经商的政策,从而十分有利于蒙古牧区市场的形成。清政府规定札萨克蒙古族“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典与民人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口内居住旗民人等不准出边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违者照例治罪”②的政策,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牧地的作用。清政府还将蒙古原有各部分为若干旗,并以旗为单位固定牧场,规定不得随意“越自己所分地界,肆意游牧”③,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蒙古各部封建主之间为争夺牧地发生无休止战争和减少了蒙古各部移牧迁徙的不安定状况,使蒙古人民获得了一定的和平安定环境和生计养息的时间。清政府还采取赈济形式帮助遭受兵祸或自然灾害的一些蒙古部族克服困难,渡过灾荒。康熙二十七年(1688),喀尔喀三部举族被迫南迁,清政府曾“发归化城独石、张家二口仓储,并赐茶布牲畜十余万以赡之,暂借科尔沁水草地使游牧”。乾隆十一年(1746),蒙古郡王东凌拜多六旗被灾,清政府除赈以米茶外,又赏乳牛、羊等,以繁殖牲畜。对于农业,康熙时曾从内地派人到蒙古“教之树艺,命给之牛、种”④。康雍年间还鼓励汉人出边种地。清代内地人民迁往蒙古地区者无确切统计,据《大清会典》卷978载:“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予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此项印票竟成具文”。光绪《承德府志》卷27载:“直隶、山东、山西人民出口耕种谋食者岁以为常,……东自八沟,西至土城子一带皆食田直隶山东无业贫民,出口耕种者不啻亿万,此汉唐宋明所无”。由于蒙古地区汉族人口的迅猛增加,清政府为了加强统治,维护封建秩序,雍正时相继设立了归化、古北、张家、八沟、多伦诺尔、独石、四旗、塔子沟、绥远、喀喇、喀喀和屯等10厅。乾隆以后,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清朝统治者对可能引起动乱而又越来越多的人户流迁甚为不安,于是竭力企图用严酷手段制止流迁,曾宣布蒙古地区“除现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多垦地亩”,但实际上已是禁而难止了。对于贸易,清政府早在入关前就开始了关外与蒙古牧区的贸易。入关后,除允准边口和京师互市贸易活动,康熙时,在平定准噶尔内乱中,又实行了允准商人随军贸易的政策。尽管清政府出于民族隔离政策的需要,对内地前往蒙古牧区的商人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诸如需申请院票,并在库伦、科布多、多伦诺尔、乌里雅苏台、恰克图等地设官监督督,但比起明朝来说,政策仍然是比较宽松得多,是有利于牧区市场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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