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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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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税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财源之一。正确认识汉代的田税,这对我们研究封建剥削和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源流变化,至为重要。 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汉代,其田税大别之可分为田租、田租附加税和假税三项。本文不拟对汉代的田税制度做全面论述,仅就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做一历史考察。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指正! 一、轻田租和文帝十余年不收民租问题 田租,这是土地所有者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地税。汉代的田租之轻,古人早有评论。东汉的苟悦在<汉纪)中说: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宋人周密在(齐东野语)中也说:自井田之法废,赋名日繁,民几不聊生。余尝夷考,在昔,独两汉为最轻。非惟后世不可及,虽三代亦所不及焉。荀悦和周密的话,并非虚言。史实证明,自汉政权建立后,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其田税政策确实比前有所减轻。 (汉书。食货志)载:高祖完成统一之后,就曾下过轻田租,什五而税一的诏令。惠帝在位期间,又重申减田租,复什五税一。①又据(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期,汉政权仍然继续实行了惠帝以来的什五税一之制,并于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两次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在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还下过其除田之租税的诏令。景帝即位后,对田租率又进行了调整或减轻。(汉书)本纪说: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令民半租,行三十而税一。②从此,三十税一便成为两汉田租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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