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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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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对森林及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森林资源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森林资源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我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及其展望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森林资源 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安全 生态公平 自然的权利 BOT模式 一、森林及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 (一)对森林概念的全新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把森林划分为以下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主要是根据森林对人类的效用来区分的。这种对森林概念的狭隘理解是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体现。古希腊哲学家曾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也就是说,人是判断万物是否曲直的惟一标准。这种理论认为,在整个生命共同体和所有生命形式之中,人类处于最高位阶,占主导地位,是价值的主体,而自然、其他生命形式是价值的客体,它们本身无价值可言,它们至多具有工具价值,自然的价值不过是人类情感投射、映射、折射的产物。“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反映在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上,其典型表现就是在衡量资源与环境的价值时,仅仅从经济效益出发,而无视其生态效益。例如,我国《森林法》第四条把森林的功能定位为防护、用材、经济、薪炭、特种用途等,计算利润时用林木、竹林和林地的总利润减去开采、运输、仓储等成本。实际上,森林不仅有经济效益,更具有生态效益。森林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科学测算,在人类生存的地球上,大约有上千万种野生生物,其中已被认识并有科学记载的只有143万种,而在热带雨林生物群落内聚集的就有200-400万种,森林是陆地物种基因库。此外,森林还可以净化空气,释放氧气,吸收二氧化碳和有毒气体,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杀灭细菌,净化水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生态功能。据不完全统计,从价值来估算:森林提供林木等产品的价值只占其全部价值的20%,而保护生态方面的价值则占80%。由此可见,我们应更多地关注森林的生态价值,从生态的角度去定位森林。从这个生物界相互间的共生关系来研究森林生长、繁衍所需要的生态环境,然后再借助人类力量来保护森林资源。因此,森林可以定义为: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牧、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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