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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国际化森林管理法律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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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兴起,传统的森林管理法律体系产生了相应的变革,有关森林可持续管理的政府间规则和民间认证规则共同构成了新的、形成中的国际化森林管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森林管理 国际化 森林认证 一、 传统森林管理法律体系及其特点 人类的起源和进化、发展和繁荣离不开森林,人类和森林的关系问题一直伴随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始终,对森林的利用和管理思想源远流长。在中国,有关森林管理的法令最早可追溯到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1】《秦律》也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2】但真正意义上的森林管理法律体系直到18世纪才在德国诞生。1713年H.V.卡洛维茨提出了森林永续利用原则:“营造和保持能持久的、不断的、永续利用的森林,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业,没有它,国家不能维持国计民生,因为忽视了这项工作就会带来危害,使人类陷入贫困和匮乏。” 【3】德国的普鲁士和萨克森为解决木材供应短缺的问题,采取了一种“科学的林业管理(scientific forestry)”办法,即在对森林数量、分布的精确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地、有组织地采伐,并及时补种标准排列的人工林以便未来的采伐。这一作法为其他地区效仿,在德国掀起了一场人工营造和经营森林的运动,改变了人类单纯依靠原始林获取木材的局面。1826年J.C.洪德斯哈根提出了对世界林业影响深远的“森林永续和均衡作业”理论。1867年普鲁士国有森林管理局局长A.V.哈根提出:“……管理局有义务把国有林作为一项全民族的世袭财产来对待,使其能为当代提供尽可能多的成果,以满足对林产品和森林防护效益的需要,同时又足以保证将来也能提供将来至少是相同的甚至尽可能多的成果”,此即著名的“森林效益永续利用”经典理论的由来【4】。德国的管理模式、管理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在美国,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的总林务官平切特也提出“科学林业管理(scientific forest management)”的主张,其核心是所谓“持续产出的林业(sustained-yield forestry)”概念,即森林的年度砍伐量不超过森林的年度生长(成才)量【5】。虽然各国在森林管理模式上大同小异,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因国而异。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很大部分国有林出租给私人经营;在印尼,森林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却可当私产处置;在巴西,森林缺乏政府管理,其开采是向公众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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