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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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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其次着重分析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有关该制度建设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也就是森林的生态功能,体现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即为了保护森林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1]本文拟就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着重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的得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有关该制度建设的建议和思考。 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理论分析 1 ,是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要求。这里的环境公平可能与人们通常所讲的环境公平有所不同。以前的环境公平是指人们都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即有平等的环境权,包含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这里的环境公平是指人们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不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去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正义意思也差不多,也就是要避免由于环境保护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追求森林生态效益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环境权的需求,使人们能够在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这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有很大一个群体,如林农,从事林木采伐的工人等,他们一直直接在依靠森林的经济效益为生。如今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强调森林的生态功能,将一部分林区划为公益林,禁止或限制采伐,还加上其他一些规定使这些人的生活甚至生存都发生了困难。而人们却在无偿的使用森林的生态效益,事实上就出现了“全社会受益,少数人负担”的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要求应该对因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而受损的群体给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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