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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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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正处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过渡时期,如何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林业目前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这一历史变革过程中,法律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即依法治林。笔者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以森林法第5条对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滞后于森林经营理论和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现实出发,论述了,欲实现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必须以对森林法第5条林业建设方针的修改为切入点带动整个林业法律体系根本指导思想的变革。只有以适宜的思想为指导才能制定出适当的法律,从而使依法治林有“好法”可依。 关键词:永续利用 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历史性转变 林业建设方针 一、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 (一) 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1、纵观我国林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变化,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的核心均是以满足木材需求为主,是永续利用的表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提出围绕一个“中心”(一切林业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来进行),抓好两个重点(就是把“一城两区”,即城市绿化和山区、沙区的开发治理为重点),实现两个“提高”(即全面提高林业的综合生产力和努力提高林业职工和林农群众的生活水平),[1] 从此,林业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虽然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林业转变为现代林业,但毕竟从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林为主”的永续利用思想中解脱出来,是传统林业向现代可持续林业转变的过渡。2003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观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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