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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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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这已为全社会所公认。随着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加剧,森林生态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人们出于对自身健康的关心而关注环境质量,森林在环境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使人们由于关注环境而关注森林,森林的生态效益逐步取代经济效益被放在首位。由于森林生态效益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得到补偿,因此森林工业(林业)也由为社会积累资金转为需要从社会得到扶持和补偿。因此,研究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有关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探索我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基金制度的出路与对策,是摆在森林资源管理者面前一个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政策 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是指在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有益的全部效益,它包括森林生态系统中生命系统的效益,环境系统的效益,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相统一的整体提供的整体效益,以及由上述客体存在而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所有效益。 根据国家“九五”攻关专题“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效益观测与效益评价技术研究”文本,把森林生态效益界定为:森林涵养水源效益;森林水土保持效益;森林抑制风沙效益;森林改善小气候效益;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效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森林减轻水旱灾效益;森林消除噪声效益;森林游憩资源效益。从森林生态效益计量角度出发,把森林生态效益定义为:在大气环流和太阳辐射的作用下,森林通过物理和化学作用,对生命和环境组成的地球生物圈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有利于人类的,具有使用价值和“公共商品”特征的森林涵养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气候效益、净化大气效益等公益效能(不包括木材经济价值)称为森林生态效益,定义指出森林生态效益是大气环流和森林共同作用的产物,即强调了森林生态效益的性质—公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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