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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兼论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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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适应行政改革的需要,实现行政法治,我国颁布了《行政许可法》。但是关于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文章从行政许可的逻辑起点着手,对行政许可的基本范畴进行了不同的学理解释并着重就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相关问题(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机关与事项、许可的程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关键词:行政许可制度 森林旅游 逻辑起点 拟制许可行为 偶合 引言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以往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或“禁止”的观点一直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赋权 ”说和“解禁” 说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起点,“即相对人申请许可所获得的权利,无论是一般权利还是特许权,对一般人都是普遍禁止的,行政机关仅仅是有条件地向特定人解禁”。 “赋权”说和“解禁”说的缺陷就在于脱离了权利的动态运行过程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认识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基本范畴分析 法理学界一般把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三种形态。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 若从权利的这三种基本形态着手考察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可以把它概括为这样一种情景:个体的应有权利,在法治社会里通过法律的确认成为法定权利,并经由法律指定或认可的行政主体依申请对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行使该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并对其权利资格予以确认,使之转变成为实在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权利转化为实在权利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法定权利自动转化为实在权利(如生命权、环境权 等);第二种类型,法定权利中的绝大部分,在法律确认该项权利的同时,也为主体对该项权利的实现设置和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义务(如经营权、采矿权等)即通过权利制约和权利配置,实现冲突双方权利的衡平或通约。行政许可制度所涵盖的主体的权利就是这一种类型。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质就是针对相对人的某些法定权利的实现,设定合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相应条件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具体表现。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点就在于权利与权力及其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相对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上。行政许可制度以权利与权力为逻辑起点,而且主要是脱胎于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为,我国现在的行政许可概念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摒弃了“赋权”或“禁止”中存在的缺陷,没有仅仅停留在对于行政许可制度的表层认识上,而是从权利与权力的认识基础上来认识行政许可制度的。笔者以为,只有对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进行深入的分析,才有利于认识林业行政许可以及其中的具体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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