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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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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生态效益大大高于其经济效益,关于森林资源的立法简单地将林地使用权等同承包经营权,导致实践中林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如何在立法价值和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林地使用权人与林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冲突,更好地实现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发挥林地使用权人的积极性是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林地 林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林地资源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均属林地资源的范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我国《森林法》还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我国法律规定表明林地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涉及森林、土地等方面的自然及经济价值均较高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林地,充分保护林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的林地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根据1998年第五次全国森林清查统计,林地资源中的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大部分是没有林木的土地,却占到了林业用地面积的39.6%;有林地中,用材林占68.8%,经济林占12.5%, 防护林占12.5%,薪炭林占3.6%,特种用途林占2.6%。林地的自然属性如林地的外部性、林地的公共产品性和林木生长周期长、比较利益低固然是造成林地资源地力衰退、只种不养、粗放式经营、掠夺式生产等短期行为的部分原因,但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和实践中保护林地法律适用的无序性才是造成林地资源现状的最根本原因。本文章中所涉及的问题仅是现存林地利用及其保护中的冰山之一角,希望通过此探讨引起学界对林地使用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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