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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部门法之间的协调运作——以与林地有关的法律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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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地是既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又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对象。在我国,有关林地的法律规范存在于三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由此引发出林地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密切关系。就此,笔者反思: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上,只有各部门法之间协调配合,才能最终实现保护环境、促进发展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林地 林地使用 部门法 协调运作 一、我国法律规范中有关林地的规定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林地指生长着成片树木的土地。 而在法律规范中,对林地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比较明确界定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发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一种,除此之外森林资源还包括森林、林木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由此可见,林地的法律定位更侧重于是生态意义或环境意义上的概念。 林地除作为生态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外,同时还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资源。对此,我国土地法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具体而言,我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所以林地在我国土地法中又是农用地的一种存在形态。而在我国,作为农用地特别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也对林地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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